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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上访无效主要因素?
2011-09-25 14:39:17 来源:北方土地拆迁维权网
随着各类开发区的兴起,工矿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的发展,征地拆迁的事件越来越多,国务院信访局及各级信访机关上访的当事人大部分是由于土地问题引发,但是依靠上访解决问题却绝无仅有。其原因是是什么呢,中国土地维权中心认为,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一、大多是因“公”违法,信访机关难以处理。
在征地拆迁违法事件中,地方政府都以“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为理由,而且这类违法行为都是由一个部门或一级政府实施的,不是具体的“某个人”,所以信访机关是很难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二、上访人员太多,信访机关精力不足。
由于国家信访机关每天接待的当事人人数太多,信访机关难以一一落实处理,而且有一部分当事人属于无病呻吟式的上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问题的态度。
三、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
由于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的限制,绝大多数失地农民上访时没有提交证据和援引法律依据,而只是单纯的口述。而且上访时表达能力的缺陷也不能阐述好关键的核心的问题所在,导致当事人上访人一肚子委屈说不到点上。
四、信访管辖的限制。
由于信访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国家信访局会通知来京上访的人员到当地信访机关处理,而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又恰恰是征地拆迁的实施机关,各地信访机关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处理和解决。往往只是给上访人作出一个“解释征地拆迁合法”的答复。
五、部分工作人员担心出事,不愿处理问题。
由于我国传统思想的限制,有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担心处理问题会给自己招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他们不愿意处理这些问题,总是设法推脱或压着案件迟迟不肯处理。
六、信访机关属于政府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渠道,其设置的本质疏通民意、为公民做好解释、教育工作的一个机构,从其工作要求上来说信访也只是一种补充救济制度,法律并不要求信访机关解决所有问题,否则也不会设置公检法等司法机关。
信访制度目前正面临着诸多的尴尬。信访制度创设后还需不断改革,包括信访制度的架构,信访结构的治理,民意诉求渠道的理顺,信访制度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国家权力三个基本分支中所处地位,如何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等,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
北方土地拆迁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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